在涉及亲情的纠纷中
我们经常能看到
抚养、扶养和赡养
这三个词虽然只有一字之差
含义却大不相同
让我们通过以下三个真实案例了解抚养、扶养和赡养差别在哪里?
案例简介
李某与王某婚后育一子李小某。二人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婚生子李小某由男方监护抚养,由女方每月支付男方抚养费”,但王某一直未支付该笔抚养费。李小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由李某监护抚养,王某应按约定予以支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例简介
老张与老赵(女)婚后育有一女张小某,双方因家庭纠纷不睦,老赵与张小某在外租房居住。后老张存在轻度中风、高血压等病症,提起诉讼要求老赵给付扶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与老赵是合法夫妻,现老张患病且无稳定的经济来源致其生活困难,作为妻子的老赵理应对原告承担法定的扶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案例简介
老周与老吴共育有三个儿女,因儿女均未尽到赡养之责,二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个儿女支付赡养费并明确所承担的赡养金额。经法院审理认为,三个儿女应尽赡养义务,各自向父母每月支付赡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