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联“与法同行微课堂”|解读反家庭暴力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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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联
日期: 2020-03-03

  如何维护自己在家庭婚姻中的合法权益?新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服务站律师为您支招,本期讲解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裴珊,中共党员,全国中华律师协会劳动专业委员会委员,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新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服务站律师,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

  法条:

  2016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大家好!我是新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服务站律师裴珊。

  在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这段时间里,我接到了一些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咨询电话,今天就大家比较关心的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内容进行解读。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子女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这种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扶助,是法律规定子女必须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每一个成年人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受害人有权向法院、公安、居委会救助,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告诫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父母遭受身体、心理、精神上等侵害的,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子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天就解读到这里,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学习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知识,也祝福朋友们拥有幸福美满的家庭。

  谢谢大家!

  当妇女儿童权益受到侵害时,当您需要心理健康咨询时,12338维权热线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编辑: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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