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自己在家庭婚姻中的合法权益?新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服务站律师为您支招,本期讲解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裴珊,中共党员,全国中华律师协会劳动专业委员会委员,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新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服务站律师,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
法条:
2016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大家好!我是新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服务站律师裴珊。
在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这段时间里,我接到了一些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咨询电话,今天就大家比较关心的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内容进行解读。
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在婚姻家庭成员面临家庭暴力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在受害者证明遭遇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
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受害者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上述法律对妇女儿童在遭受家暴之下,给予的充分保护,体现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
今天就解读到这里,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学习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知识,也祝福朋友们拥有幸福美满的家庭。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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