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微课堂丨法律讲堂——离婚相关法律内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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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自治区妇联
日期: 2019-11-22

  为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法治宣传”,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妇联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普法宣传活动, 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知识,让更多人学习和掌握有关妇女儿童法律知识,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共同构建和谐幸福家庭。

  今天,法律讲堂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和离婚相关的法律内容。

  1.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否应给予适当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济帮助需符合下列条件:

  (1)离婚时一方确有生活困难;

  (2)对方有负担能力;

  (3)经济帮助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在离婚时发生或存在的;

  (4)这种帮助是适当的,视一方困难程度及对方负担能力而定。

  3.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是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号码、统一规范的妇女维权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无论你在新疆的哪里都可以拨打 “12338热线”,诉说困难,寻求帮助。

[编辑:马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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