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法治宣传”,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妇联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普法宣传活动, 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知识,让更多人学习和掌握有关妇女儿童法律知识,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共同构建和谐幸福家庭。
今天,法律讲堂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抚养义务的内容。
1.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范围是什么?如何确定数额和给付期限?是否可以变更?
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数额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条件来确定。
通常给付至子女满18周岁时止;16-18岁,有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维持生活的,尚在学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2.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一般由哪方抚养?
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哺乳期后,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3.孩子的抚养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
(1)抚养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是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号码、统一规范的妇女维权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无论你在新疆的哪里都可以拨打 “12338热线”, 诉说困难,寻求帮助。